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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虚假诉讼立法司法须同发力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0 18:38:02 阅读: 来源:镜头厂家

遏制虚假诉讼,立法司法须同发力

在当前虚假诉讼蔓延势头比较迅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坐等立法机关修法将其入刑决非良策。积极应对之法就是充分挖掘现有刑法资源的潜力,在法治框架下动用一切有效法律方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预防和惩罚力度。同时,立法机关也应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尽快完成修改刑法任务  李克杰  近年来,“假借贷”、“假离婚”等虚假诉讼案增多,由于原被告合谋造假,法官难免被“忽悠”。2008年至2010年8月,广州法院共发现41件虚假诉讼。但由于现行法律缺陷致使违法成本低廉,让更多人为牟更多利益铤而走险。广州多名法官对此呼吁,尽快将虚假诉讼入刑(8月12日《信息时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的普遍化,一些人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或其他法律义务事件越来越多。而由于原被告之间的精心策划和积极配合,加之我国现行司法政策和制度的一些缺陷和不足,让不少此类案件轻松过关,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可谓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如何有效防止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活动呢?法官们呼吁将虚假诉讼尽快入刑。鉴于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将其入刑是不存在任何法理障碍的。这个目标也是会迟早实现的,甚至等待时间不会太久。不过,笔者认为,要遏制虚假诉讼,完善立法,将其明确入刑是十分必要的。但面对日益增多的严峻形势,司法机关不能消极等待,而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挖掘潜力,切实加大打击力度。也就是说,遏制虚假诉讼需要立法司法共同发力。  从本质上看,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很显然,这种行为的直接侵害目标就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而在实现这个目的的过程中又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其手段往往表现为伪造证据。  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对虚假诉讼还没有直接予以规范的条款,因而对其难以做到精确打击。这是虚假诉讼尽快入刑的根本原因所在。也要看到,入刑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改刑法的程序,程序繁琐,过程较长。而虚假诉讼的蔓延速度和严重危害性已不容我们静等新法条的出台,必须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严格执法,切实加大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地给虚假诉讼人以震慑,从而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势头。  其实,从绝大多数虚假诉讼的本质特征看,对那些直接涉及公私财产的虚假诉讼,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应以诈骗罪论处,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因为诈骗罪可以按照虚假诉讼的标的额进行量刑。如果对虚假诉讼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当事人仅仅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刑责的话,显然不能罚当其罪,与其牟求的财产利益以及可能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不符,相比之下,犯罪成本之低廉显而易见。当然,这种“罚酒三杯”的处罚方式也不可能给虚假诉讼当事人以有力震慑,难以遏制此类行为的迅速蔓延。  总之,在当前虚假诉讼蔓延势头比较迅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坐等立法机关修法将其入刑决非良策。积极应对之法就是充分挖掘现有刑法资源的潜力,在法治框架下动用一切有效法律方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预防和惩罚力度。同时,立法机关也应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尽快完成修改刑法任务,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可以考虑增设“虚假诉讼罪”或“诉讼诈骗罪”等新罪名,也可以改造现有诈骗罪,使之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只有立法司法同发力,多管齐下,虚假诉讼才能得到有效防治。(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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