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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从监管到治理的思维之变新日

发布时间:2020-01-15 21:50:34 阅读: 来源:镜头厂家

经济观察报 蔡雄山/文 7月16日,习近平在巴西国会发表题为《弘扬传统友好共谱合作新篇》的演讲,提出:“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这是中国在国家领导人层面首次提出“互联网治理”概念。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取得了不小成就。总体而言,目前全球互联网产业形成了中美竞争的格局。从市值来看,全球互联网企业前十,均被中国和美国互联网企业占据,包括谷歌、脸书、亚马逊、腾讯等。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互联网监管也提上日程,且近几年我国互联网立法中出现互联网平台责任加重的趋势。如当前在《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中,均有体现。此类立法均要求互联网平台方承担相应的审核、巡查、检查、安全管理等责任。如《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对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发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可以看出,类似立法中互联网企业的责任加重,甚至承担了相应监管机构的职能。此类立法是单一互联网监管思维的体现,实践中可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不具备法定监管职能,缺乏必要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难以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法定赋予的监管职能,且缺乏专业人员、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手段等。由于相关问题认定和制止缺少专业性和权威性,容易引发违约、侵权等民事纠纷和相应诉讼,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一味加重第三方平台责任,将加大企业运营成本,不利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产业发展。国务院今年发布《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等。加大第三方平台责任,不仅增加企业运营成本,还可能给整个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促进信息消费。

此外,加重平台责任与当前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相关立法并不一致。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都面临的问题,目前美欧日韩等相关立法均未要求平台承担极为严格的责任,而是要求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赋予平台监管义务。这样做的立法目的在于适应互联网特性,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同时也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理念深入人心。虽然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监管表面相似,其理念却大不相同。互联网监管强调的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互联网治理更多强调多元化的参与,不仅包括政府管理,也包括行业自律、企业参与、消费者意识提高等等诸多因素。当然,企业的参与不在于承担政府职能进行相应管理,而在于发挥市场竞争的力量,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企业自律。不仅如此,与一味强调政府监管相比,互联网治理的概念更强调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可以实现监管的目的。如用户权益保护方面,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用户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抓住用户,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其实,互联网治理的概念提出已久。在联合国框架下,2006年信息社会峰会即提出了互联网治理论坛(IGF),成为全球讨论互联网治理的主要场所。

互联网行业是国家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全球最重要的互联网力量,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日益显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辐射作用。互联网产业也带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实现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总结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前20年的经验,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是重要因素。因此,在此历史时期,实现从互联网监管到互联网治理思路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将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释放更多活力,将为实现互联网企业的中国梦提供更大的推动力。

(作者系互联网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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